【案情】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评析】
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更正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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