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苑”公众号
▌事件回顾:
2017年8月31日,陕西省马某因怀孕42周在医院准备待产,经检查发现孩子头颅偏大,医护人员向家属说明要实行剖腹产手术,产妇两次走出分娩室告诉家人疼的不行想剖腹产,家人仍然坚持顺产,最后产妇疼痛难忍从5楼分娩中心跳楼,经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9月4日下午经绥德县公安局现场鉴定结果,排除他杀的原因,属于自己跳楼死亡。
▌医院方面发表声明称:
悲剧发生以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三次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根据新闻,家属为老公和婆婆)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产妇(马某)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声明中还称,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该院诊疗行为无关。
▌家属:我主动和医生说她疼咱们就剖腹产
记者联系到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
延先生告诉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延先生向记者表示,“做剖腹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剖腹产。打完电话,护士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
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而延先生的堂弟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堂哥的老婆第二次出来的时候确实跪下了,说疼得不行,我们都同意了(做剖腹产),我们也跟医生说了,医生说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产)了。”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产妇的死亡?
对此,有网友表示:产妇有决定自己生产方式的权利吗?
咱们抛开家属与医院的是是非非,跳出来看问题,在此种情形下的自己的命到底谁做主?就此,法务之家特别邀请北京两高律所民商专业律师李玉林,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现阶段,医患双方各执一词,而公开材料也只有《授权委托书》、《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及视频。现根据现有材料、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产妇是否有知情权、同意权?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产妇不属于“不宜知情的患者”,因此产妇有知情权、同意权。与之相应地,院方有义务告知产妇相关的病情、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等,并取得产妇的书面同意。
▌第二个问题,院方是否侵犯了产妇的知情权、同意权?
根据《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记载,院方向产妇和家属交代病情:脐带异常可能,待产及产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出现急性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严重时胎婴儿死亡,……,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家属表示理解,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签字。在该知情同意书上有产妇、产妇丈夫的签字。
在现阶段,一般认为院方履行了对产妇的告知和获得了产妇的同意,即不认为侵犯了产妇的知情权、同意权。
▌第三个问题,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后,是否就放弃自己的决定权?
《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产妇授权其丈夫“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是否意味着产妇放弃自己的决定权呢?院方的解释是《授权委托书》中产妇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对此,本人有不同的看法。
1、当患者意识正常、但属于“不宜告知的患者”情形,这时可以不征求患者的同意,由患者近亲属行使决定权。
2、当患者意识正常、且患者有知情权、同意权时,患者可以委托近亲属签署各类同意书。但如果没特别说明,不能推定患者放弃了自己的决定权。也就是说,此时患者放弃决定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不是默示方式或推定放弃。
3、当患者失去意识时,患者家属有决定权。
4、告知义务的例外。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案中,通过视频材料,可知产妇的意识是清醒的。同时,产妇也不属于“不宜告知的患者”。因此,产妇有知情权、同意权,当然这并不排斥其授权给其丈夫决定权。即此时,产妇的决定权与其丈夫的决定权是并存的。即,产妇并未放弃自己的决定权。
▌第四个问题,当患者决定权与近亲属决定冲突时,以哪个决定权为准?
个人观点是应以患者决定权为主。如前所述,当患者意识清醒时且不属于“不宜告知的患者”,那么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决定权时,势必会出现患者决定权与近亲属决定权并存的情形。那么当二者冲突时,以哪个决定为主呢?我的个人观点是,应当以患者的决定权为准,而不是以近亲属的决定权为主。如果以近亲属的决定为主,会带来医疗道德风险问题。在本案中,基于诸多因素考虑,似乎更应以产妇的决定为主,而不是院方所说的以其丈夫的决定为主。
1、院方向产妇告知时,明确告知“脐带异常可能,待产及产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出现急性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严重时胎婴儿死亡,……,”;详见《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
2、产妇先后至少两次向院方表达过要剖宫产,“2017年8月31日,17:50,清醒,.…...患者极不配合。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2017年8月31日,19:19,清醒,患者仍极不配合。再次走出产房。再次由医护人员劝解后,产妇仍坚决要求剖宫产,家属仍然拒绝手术。”详见《护理记录单》。
3、产妇在待产过程中,已经表现出心情烦躁、焦虑,行为表现为“极不配合”顺产。
此时,院方或许应该考虑产妇的决定,而不是简单地以“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为由,决定不予实施剖宫产。假如院方告知产妇说,你如果要剖宫产,你要先撤回给你丈夫的授权。设想一下,产妇会怎么做呢?
▌编后语:
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若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是否构成延误治疗?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取得家属的签字实施手术,医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十年前“李丽云”悲剧换来的社会进步,希望个别医院不要机械执行签字制度。
另外,家属也必须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固执偏执;对于医院“犯险”做出紧急医疗措施,社会应多一些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