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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时间:2015-08-11 17:20:56    浏览次数:3329     来源:本站    作者:    

【案情】

2014年7月某天的凌晨许,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同行在街上与醉酒后的被害人徐某某在桐庐县某市场路段相遇,被害人徐某某声称被告人孙某某之前在与其一朋友赌博过程中诈赌骗取钱财,意欲教训被告人孙某某,双方为此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当时在旁的被告人汪某某见状,即参与一起与被害人徐某某扭打。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一同摔倒在事发路段道路中间,被告人汪某某将被告人孙某某抱上轮椅,对被害人徐某某未实施救助,即独自离开现场去找人来劝和。被告人孙某某留在现场,在时有车辆经过的情况下,自行从道路中间退至道路旁边,对躺卧在道路中间并已醉酒的被害人徐某某置之不管,过了约三分钟,被害人徐某某被途径该路段的由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当场死亡。

 

【评析】

未正确或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等同犯罪。

汪某某、孙某某应当预见自己不施救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徐某某被过往车辆碾压的情况,且在也有能力、有义务救助(即使行动不便,也可呼叫等)的情况下,由于两被告人的疏忽大意,未正确或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造成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他们有限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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