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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婚外情私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可依法索赔

时间:2015-07-11 16:35:32    浏览次数:7860     来源:本站    作者:秦雪峰   

【案情】

王某(女)与张某结婚近30年,本以为夫妻恩爱只等安度退休后的生活,可无意中发现丈夫张某其实早已有外遇,早在2006年,张某与小他18岁的女子李某相识并发生婚外情。在王某多次质问之下,获悉丈夫张某于2008年出资18万元为李某买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其后在2012年又另赠给李某10万元现金。2014年李某以42万元出售了该房屋。现丈夫张某虽与李某分手,但李某拒绝返还此前张某给予的财产。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房屋和现金。考虑到房屋已出售,王某请求把售房款返还给她。

 

【评析】

    涉案房屋应当视为张某出资18万元买来赠与李某的,但这18万元是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这种赠与应征得妻子的同意,否则就应视作无效,必须返还。尽管李某辩称房屋一直登记在她名下,她属于善意取得,但李某明知张某已婚还与他同居,并接受财产赠与,有悖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另考虑到该房屋买时20万元,张某出资18万元,现已升值至42万元,该升值部分亦包括张某出资的18万元的增值。因此,最终应按出资比例确定李某返还37.8万元,另所赠的10万元现金也应一并如数返还给王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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