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全国统一热线:13867164226
{sectionname}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13867164226 
联系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E-mail: qxfjeep@163.com


“律师文苑”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urlsectionname} >> 合同业务

特殊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可以不付钱

时间:2015-07-10 13:34:54    浏览次数:3713     来源:本站    作者:秦雪峰   

【案情】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评析】

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更正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

 

 

声明:
| 本网所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之目的,如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手机版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2012-2025 杭州秦雪峰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017823号-3 技术支持:燎扬网络
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电话: 13867164226 邮 箱: qxfjee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