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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把房子卖给李某,搬离时把自己的两辆自行车暂存房子里。几个月后,当他来拿车时发现,两次自行车不见了,这可不是两辆普通的自行车。黄某说那是两辆古董自行车,价值30万。但是,这么值钱的自行车居然让李某当废品卖了。
后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李某表示:不晓得那两辆自行车是古董车,他也没说一声,况且他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两辆自行车价值30万元?黄某反驳:这两辆自行车是英国产蓝令28寸女式自行车,是古董车。
经法院审理,考虑到李某无偿帮助黄某保管财物,且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交付物品时曾明确告诉李某这两辆自行车是贵重物品。法院参考两辆自行车当成废品处理的价格,最终判定李某赔偿黄某50元。
【评析】
保管不论无偿还是有偿,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被保管物丢失、损毁,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是被保管物的价值或价格。尽管本案原告提出两辆自行车是价值30万的古董,但在保管前既未申明,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只能以废品价值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