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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老板褚某找到某农居点的B承建公司说要承包其混凝土工程,但价格下浮20%。但B公司没有答应。后来,褚某得知另有一家公司承包了该混凝土工程。于是褚某指使李某去阻拦工程的施工。李某开了一辆车子停在工地门口,阻拦混凝土车辆进出。B公司无奈,于是答应了A公司的承包要求。褚某给了李某5千元“劳务费”。
案发后,因构成强迫交易罪,A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非法所得5千元予以追缴。
【评析】
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褚某为了承接工程,采用阻碍他人正常施工的胁迫手段,迫使他人购买商品,其行为侵害了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以单位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