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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宏某杭州人,现居住、工作在美国加州,就其与被告糜某离婚一事诉至法院。因原告现生活、工作在国外,回国不便因此找到我们代为处理其离婚诉讼事宜。另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亦同意离婚。该案主要争议在涉及离婚这样身份关系的案件,原告方本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
1.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也尚好,但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加之原告于美国工作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近三年,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现在国外工作,属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且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故原告本人未到庭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实务要点】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一般需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我国法律亦考虑到个案可能存在的现实情况,针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在符合一定法律要求后亦可酌情处理,即要求当事方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