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全国统一热线:13867164226
{sectionname}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13867164226 
联系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E-mail: qxfjeep@163.com


“律师文苑”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urlsectionname} >> 民商案例

涉外离婚——原、被告本人均未出庭,离婚事宜如何处理

时间:2015-12-02 15:07:07    浏览次数:2933     来源:本站   

【案情简介】

原告单某,加拿大国籍,现住以及工作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被告镇某杭州人,现住及工作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在杭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即返回加拿大,2008年被告镇某获得家庭团聚类签证到达加拿大与原告共同生活。但之后双方彼此之间因存在文化、个性及生活习惯的差异,影响了双方感情,导致双方在2011年即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我国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镇某本人同意离婚,但因其现工作、居住在加拿大不便出庭参加诉讼,因此找到我们处理其离婚诉讼事宜。该案主要争议在涉及离婚这样身份关系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实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一般需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我国法律亦考虑到个案可能存在的现实情况,针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在符合一定法律要求后亦可酌情处理,即要求当事方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首先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原、被告现均在国外工作、生活,属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且原、被告双方均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故当事人本人未到庭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声明:
| 本网所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之目的,如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手机版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2012-2025 杭州秦雪峰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017823号-3 技术支持:燎扬网络
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电话: 13867164226 邮 箱: qxfjeep@163.com